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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企业“老总”开始拿“年薪”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5-23 11:28:29

  

                       企业老总实行“年薪制”

  从今年开始,我市11家市属企业经营者——“老总”的年薪有了新的变化,根据我市新修订的《衡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老总”的年薪由基薪加绩效薪酬构成。资产总额3亿元及以上、销售收入3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一般竞争类企业,老总基薪为6万元,加上绩效薪酬,最高年薪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根据市国资委制订的《衡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享受年薪待遇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不包括企业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监事、财务总监。

从2005年开始,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开始实施年薪制:基薪加奖金,基薪是档案工资,包括手机费等补助费用。奖金则是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后确定。

11家市属企业推行新的年薪管理办法

  从今年开始,我市在11家市属企业推行新的年薪管理办法。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加绩效薪酬构成。基薪是企业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指导价格、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基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的90%。企业其他经营者基薪=法定代表人基薪×分配系数。分配系数范围为0.5~0.8,根据企业经营者责任和贡献具体由企业确定。绩效薪酬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一般性企业经营者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的10倍。公益事业类企业经营者基薪最高不超过4.8万元、投资金融类企业经营者基薪最高不超过6万元,公益事业类和投资金融类企业经营者年度薪酬,不超过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的3倍。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

薪酬支付“先审计、后兑现”

  根据薪酬管理办法,企业经营者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数,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企业经营者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企业经营者在不同企业兼职,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在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取酬。未经批准的,只能按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和标准领取薪酬。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薪酬管理,参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党委书记按照总经理标准执行,其它副职按照副总经理标准执行。

  据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的年薪管理办法中对基薪定出了统一标准,这可以杜绝企业经营者收入不透明的弊端。今年,我市暂定在“城建开发公司、城建投资公司、雁城宾馆、柏坊煤矿、裕民煤矿、清水塘铅锌矿、商业银行、建湘、小拖、弘湘、自来水公司”等11家企业推行新的年薪管理办法,其他市属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仍然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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